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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初68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6808谈士才与吴元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吴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6808号之一原告:谈某,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张霞,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龙城路69号。负责人:史美祖,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第马喜,该公司法律顾问。诉讼委托代理人:姜启英,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谈某诉被告吴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谈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谈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某撤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谈某负担。审 判 员  蒋杂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祥人民陪审员  陈晓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竹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