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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5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平恒瑞商品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平恒瑞商品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573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68299302G),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醴泉路118号。法定代表人缪昌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希,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金平恒瑞商品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0097478608M),住所地在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文化路31号。法定代表人李文祥。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平恒瑞商品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9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金平恒瑞商品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25650元及逾期款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6235元,减半收取为3118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638元,由被告金平恒瑞商品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金平恒瑞商品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银行存款。本院委托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代为查封金平恒瑞商品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云G×××××号、云G×××××号、云G×××××号、云G×××××号车辆。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委托函、调查笔录、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之荣审判员  刘建民审判员  王庆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