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4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改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4执398号张改青,男,汉族,1968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魏县,联系电话157××××8585徐二英,男,汉族,1969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魏县,联系电话134××××5408张改青申请徐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34民初142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改青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34民初142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