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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改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4执398号张改青,男,汉族,1968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魏县,联系电话157××××8585徐二英,男,汉族,1969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魏县,联系电话134××××5408张改青申请徐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34民初142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改青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34民初142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