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华、广州市东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广州市东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576号申请执行人:王华女,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桥区。被执行人:广州市东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2号富力盈丰大厦2934号房。法定代表人:赵连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华与广州市东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华与广州市东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华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5执5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东执行员 姬红权执行员 苏 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