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某3、杨某1等与张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3,杨某1,杨某2,张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674号原告:杨某3,男,1969年08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杨国付,男,汉,1974年01月06日生,住雁江区,系原告叔父。原告:杨某1。原告:杨某2。杨原告嘉豪、杨某2的法定代理人:颜圈花,女,1981年08月16日生,汉族,住雁江区,系原告杨某1、杨某2之母。被告:张某,女,1949年07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杨某3、杨某1、杨某2与张某关于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3、杨某1、杨某2于2017年0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3、杨某1、杨某2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3、杨某1、杨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3、杨某1、杨某2承担。审判员 张厚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