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2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临沂市亚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峰、李建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亚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峰,李建宁,周顺,董甜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2民初744号原告临沂市亚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与昆明路交出东3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王建刚,董事长。被告李峰,男,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李建宁,女,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周顺,男,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被告董甜甜,女,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亚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李峰、李建宁、周顺、董甜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亚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亚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亚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原告临沂市亚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欣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一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