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游地元与孙克明夏运波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地元,夏运波,孙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执787号申请执行人游地元,男,生于1987年11月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被执行人夏运波,男,生于1978年3月2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被执行人孙克明,男,生于1976年7月2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地元与被执行人孙克明、夏运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部分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13475.94元,双方对余下未履行部分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现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民初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承华审 判 员 谭 锋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室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