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宋金池与被执行人冯泽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金池,冯泽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宋金池,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冯泽冉,女,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申请执行人宋金池与被执行人冯泽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金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505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冯泽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冯泽冉名下银行存款12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阳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