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603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深义与南宁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教育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深义,南宁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教育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3民初55号原告:黄深义,男,196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平,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南宁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5010019840433C,住所地:南宁市唐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姜美南,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儒,广西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教育局,住所地:防城区防东路80号。法定代表人:卢广东,局长。原告黄深义诉被告南宁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教育局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深义于2015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深义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深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黄深义负担。审判员  杨家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