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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鲁东与陈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鲁东,陈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3172号原告:刘鲁东,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陈瑛,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刘鲁东与陈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刘鲁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鲁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虹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