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鲁东与陈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鲁东,陈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3172号原告:刘鲁东,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陈瑛,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刘鲁东与陈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刘鲁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鲁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虹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