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甫车与梁生臣、广西钦州市吉祥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甫车,梁生臣,广西钦州市吉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238号原告:刘甫车,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壮族,个体司机,现住广西田东县。被告:梁生臣,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钦州市吉祥物流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被告:广西钦州市吉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湾大道钦北区政府西南清水窝村旁。法定代表人:李恩情,该公司经理。上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明脱,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南支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南珠西大街96号。负责人:廖萍。委托代理人:陈庆科、杨开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甫车诉被告梁生臣、广西钦州市吉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庭审结束后以本案证据尚未收集齐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甫车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甫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撤诉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刘甫车负担。审判员 农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