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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执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薛维光与薛虎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维光,薛虎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309-1号申请执行人:薛维光,又名薛兵锁,男,1951年7月19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薛虎旺,男,1962年6月22日生,汉族,柳林县人。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4)柳执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薛维光与被执行人薛虎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薛虎旺享有的工资收入每月1500元。直至偿还完借款为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