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崔兴瑞与张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兴瑞,张喜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60号原告:崔兴瑞,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张喜生,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原告崔兴瑞与被告张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崔兴瑞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兴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兴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崔兴瑞负担。审 判 长 侯福栋人民陪审员 刘世成人民陪审员 牛月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