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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3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黎颖娜与陈峙光、陈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颖娜,陈峙光,陈传华,曲粤莹,曲俊安,湛江市赤坎区凯德广场辣尚瘾餐饮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03民初2184号原告:黎颖娜,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廉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颛,女,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由廉江市安铺镇东大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陈峙光,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陈传华,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被告:曲粤莹,女,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曲俊安,男,199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湛江市赤坎区凯德广场辣尚瘾餐饮店,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椹川大道***号凯德广场**层*********号铺。经营者:曲俊安(本案被告曲俊安)。原告黎颖娜诉被告陈峙光、陈传华、曲粤莹、曲俊安、湛江市赤坎区凯德广场辣尚瘾餐饮店(以下简称辣尚瘾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颖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峙光、陈传华、曲粤莹、曲俊安、辣尚瘾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颖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峙光偿还借款23万元本金及每月按欠款金额的2%计付利息(从2016年9月2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10800元);2、被告陈传华、曲粤莹、曲俊安、辣尚瘾店对被告陈峙光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3、本案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五被告共同负担。事实与理由:陈峙光因短期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3万元,偿还银行的房屋按揭款,承诺随后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后将收到的购房款清偿给原告,陈传华、曲粤莹、曲俊安、辣尚瘾店为陈峙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原告与五被告在2016年8月24日签订合同编号为JB20160824的《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借款23万元给陈峙光2个月内还清,借款期间所发生的综合服务费为13800元,逾期还款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陈峙光只支付了1个月的利息后不再与原告联系,原告多次联系陈峙光无果,其他四被告也以各种理由推托还款,至今尚未履行还款义务,亦不履行担保责任。为防止五被告转移、隐藏财产,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被告陈峙光、陈传华、曲粤莹、曲俊安、辣尚瘾店既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4日,陈峙光(借款人,甲方)与黎颖娜(贷款人,乙方)及陈传华(丙方1)、曲俊安(丙方2)、曲粤莹(丙方3)、辣尚瘾店(丙方4)签订编号为JB20160824的《借款/担保合同》。约定陈峙光向黎颖娜借款23万元用于短期周转,借款期限自2016年8月24日至同年10月23日,约定期限内的利息及综合服务费为13800元,由黎颖娜通过指定的黄山平的6228480626443184678账号划入陈峙光的622848062524089314账号,由陈传华、曲粤莹、曲俊安以其名下公司及夫妻双方名下所有财产为陈峙光向黎颖娜的借款本息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辣尚瘾店以其公司固定资产和营业收入为陈峙光向黎颖娜的借款本息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担保合同》第六条还约定“1、甲方如未能在2016年10月23日之前全部偿还所借乙方本金23万元和相应利息及综合服务费用,延迟还款期间须每天向乙方支付欠款总额的1.5‰的违约金”。当日,陈峙光、陈传华、曲粤莹、曲俊安、辣尚瘾店签名盖章向黎颖娜出具借据“兹借到黎颖娜23万元,期限2016年8月24日至2016年10月23日,利息及综合服务费按2016年8月24日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执行。贷款人已按《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于2016年8月24日转让借款人指定的陈峙光账户,转入金额为23万元。资金到账本借据生效”。当天,陈峙光还向黎颖娜出具《借款用途承诺书》,承诺其向黎颖娜的借款23万元用于偿还其名下位于湛江市××路××都××小区××楼××房的银行贷款。2016年8月25日,黎颖娜通过案外人黄山平的6228480626443184678账户向陈峙光的6228480625024089314账户转账23万元。庭审中,黎颖娜确认《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综合服务费13800元”即为利息13800元。诉讼中,黎颖娜自认陈峙光于2016年9月24日以现金形式支付借款利息6900元。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陈峙光向黎颖娜借款23万元,双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借款/担保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黎颖娜通过指定账户向陈峙光提供借款23万元,本院确认黎颖娜与陈峙光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陈峙光未能依照约定的期限于2016年10月23日前偿还借款,构成违约,现黎颖娜起诉主张陈峙光偿还借款本金23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期限内利息的计算,《借款/担保合同》仅约定“利息及综合服务费为13800元”,未明确利息及综合服务费各占多少,亦未明确借款期限内的利率及计算利息的办法,黎颖娜虽在庭审中确认“利息及综合服务费13800元”即为利息13800元,但未经各被告的确认,黎颖娜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借款/担保合同》对借款期限内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规定,陈峙光向黎颖娜的借款23万元应视为在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故黎颖娜主张陈峙光支付借款期限内从2016年9月24日起至同年10月23日止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黎颖娜自认陈峙光已支付的一个月利息6900元,因黎颖娜该自认并非仅对已不利,且被告没对此主张相关权利,本院不予确认,亦不作处理。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按日1.5‰(折算为月利率4.5%)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现黎颖娜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陈峙光逾期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即陈峙光应以借款本金2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从2016年10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给黎颖娜。《借款/担保合同》约定陈传华、曲粤莹、曲俊安为陈峙光向黎颖娜的借款本金23万元及相应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陈峙光未能清偿,黎颖娜主张陈传华、曲粤莹、曲俊安、辣尚瘾店对陈峙光所欠黎颖娜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规定,陈传华、曲粤莹、曲俊安、辣尚瘾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峙光追偿。陈峙光、陈传华、曲粤莹、曲俊安、辣尚瘾店经本院合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限陈峙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黎颖娜偿还借款本金23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2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从2016年10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二、陈传华、曲粤莹、曲俊安、湛江市赤坎区凯德广场辣尚瘾餐饮店对陈峙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陈传华、曲粤莹、曲俊安、湛江市赤坎区凯德广场辣尚瘾餐饮店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陈峙光进行追偿;三、驳回黎颖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2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739元,合计6651元,由黎颖娜负担92元,陈峙光、陈传华、曲粤莹、曲俊安、湛江市赤坎区凯德广场辣尚瘾餐饮店共同负担65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细曼审 判 员  许荣春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奎逢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