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杨应富与石定英、汪久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绍富,石定英,汪久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499号原告:杨绍富,女,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体文,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石定英,女,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纳溪区人。被告:汪久志,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杨应富与被告石定英、汪久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杨应富于2017年5月12日以和解并当场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应富以和解并当场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应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杨应富负担。审判员 张清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邬仁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