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文德胜与王景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川1325执99号被执行人王景川,男,汉族,生于1958年5月28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文德胜与被执行人王景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0元,承担诉讼费3650.00元。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景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清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