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洪兵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1734号原告:张洪兵,男,汉族,1967年6月16日出生,住莱阳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公园南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兵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兵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兵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兵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房铭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