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4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蒋杰、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杰,夏国,沈会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145号申请人:蒋杰,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林,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夏国,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沈会云,女,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住址同上。蒋杰与夏国、沈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蒋杰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夏国、沈会云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蒋杰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国、沈会云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蒋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先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宗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