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2民初4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蒋杰、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杰,夏国,沈会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145号申请人:蒋杰,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林,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夏国,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沈会云,女,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住址同上。蒋杰与夏国、沈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蒋杰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夏国、沈会云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蒋杰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国、沈会云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蒋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先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宗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