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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垦利陆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潘学志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174号之一申请人: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潘学志,男,汉族。原告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垦利陆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左传成、被告李善荣、被告潘学志、被告支建萍、被告东营市嘉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盖学军、被告钟少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潘学志所属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在30522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潘学志所属的位于垦利区辛河路西侧的编号为垦国用(2011)第XX号、垦国用(2011)第XX号、垦国用(2011)第XX号土地使用权各一处及位于垦利区永兴路118号C15幢X单元X室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门惠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