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孔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p t f o n t - f a m i l y : 宋 体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392号原告孔某,女,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被告潘某,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卢青山人民陪审员徐金亮人民陪审员闫丽燕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梁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