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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黄少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刑初31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少平,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系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平江院区护工,住湖北省大悟县。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4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7〕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少平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5日、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少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7日至28日,被告人黄少平在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平江院区住院部15楼西区国际骨科16号病房给病人周爱松做护理期间,先后3次趁周爱松及其妻子卢某离开病房之机,从被害人卢某放在病房柜子里的包内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39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黄少平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提出自己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至28日,被告人黄少平在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平江院区住院部15楼西区国际骨科16号病房给病人周爱松做护理期间,先后3次趁周爱松及其妻子卢某离开病房之机,从被害人卢某放在病房柜子里的包内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3900元。同年3月28日下午5时,因被害人发现钱款被窃即告诉院方,在陪护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黄少平从自己的行李隐匿处交出赃款3900元,并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黄少平返回负一楼陪护公司房间,在明知他人准备报警的情况下,仍留于此,并于29日中午被民警带回审查,供述了上述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黄少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卢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陈某的2份证言笔录,证人程某,4证言笔录,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城北派出所出具的案发报告,人口信息。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黄少平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少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为3900元,属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提出自己有自首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黄少平在医院从事陪护期间盗窃作案,罪行被发现后留于医院护工宿舍,明知陪护管理者会报警,仍在当晚和次日留于医院护工宿舍,被民警传唤后如实供述罪行,结合证人证言和被告人当庭陈述,仍属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供述犯罪事实的”的情形,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提出的辩解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的赃物已于立案前退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少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晓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曰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