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31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436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被告陈某,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判决之前原告撤诉是其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孙保军审 判 员  刘环宇人民陪审员  王明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红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