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福祥申请执行文峰王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祥,文峰,王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张福祥,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文峰,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王贺,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张福祥申请执行文峰、王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扣留文峰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