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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福祥申请执行文峰王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祥,文峰,王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张福祥,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文峰,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王贺,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张福祥申请执行文峰、王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扣留文峰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