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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马慧研与梁承万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慧研,梁承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4执361号申请执行人马慧研,男,1981年3月16日生,汉族,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梁承万,男,1956年2月14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马慧研与被执行人梁承万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吉2424民初942号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慧研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6,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梁承万名下无工商、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梁承万名下有邮政储蓄银行和交通银行账户存款。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以(2016)吉2424执359号执行裁定冻结了上述两家银行的被执行人账户存款。因被执行人梁承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46,000.00元未受清偿。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证的被执行人梁承万的财产状况认可、无异议并同意本院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2424执36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安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