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2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放鸣、宁波市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放鸣,宁波市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23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放鸣,女,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波市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562788114。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352号。法定代表人:胡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放鸣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23343638.36元,并负担执行费90743.6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市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柳��街352号1幢、2幢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