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拓艳琴与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拓艳琴,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614号申请执行人拓艳琴,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辉,监事。被执行人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金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拓艳琴与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拓艳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61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陈 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