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0502执49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彭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某甲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某某执行(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物品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给被执行人马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应询传票,限被执行人马某某三日内履行义务。马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来法院应询后,4月27日我院通知彭某甲于2017年5月12日在马某某家现场执行并直接领取申请执行的物品。2017年5月12日,彭某甲委托其母亲王某某、其姐姐彭某乙来现场直接领取了彭某甲申请执行的物品,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次申请执行人彭某甲主张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被执行人马某某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陆丽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