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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揭贤东、揭贤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贤东,揭贤钟,揭贤春,揭良树,揭良水,揭良丰,揭良发,揭良裕,揭良开,揭良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1121行初11号起诉人揭贤东,男,1935年12月27日出生,农民,住上饶县。起诉人揭贤钟,男,1954年2月4日出生,农民,住上饶县。起诉人揭贤春,男,1959年3月8日出生,农民,住上饶县。起诉人揭良树,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农民,住上饶县。起诉人揭良水,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农民,住上饶县。起诉人揭良丰,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农民,住上饶县。起诉人揭良发,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农民,住上饶县。起诉人揭良裕,男,1969年7月3日出生,农民,住上饶县。起诉人揭良开,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农民,住上饶县。起诉人揭良正,男,1960年7月3日出生,农民,住上饶县。起诉人揭贤东等十人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诉称:2016年5月,二被告(即上饶县国土资源局和上饶县人民政府罗桥街道办)向原告自然村张贴征地公告,原告代表揭贤东等予以异议,在公告所谓规定时间内向上反映,指控二被告违反国土法律有关规定,二被告未予书面回复,但强行将征地款4.59万元打入原告揭贤东等全体村民一卡通账户,并截留900元,原告自然村有63户村民,200多亩农田,二被告诱骗不明45家农户签字单方一张征田协议,对原告代表十户予以计生、不予批宅基地、不为办理确权土地登记、颁发承包经营权证等打击报复。二被告所作所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公告与实施征用程序。诉讼请求:1、请上饶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判决被告停止非法征用原告承包流转基本农田,并恢复原状;2、判决被告承担非法征田,原告上访维权及请代理人开支费用。本院认为,一诉状中未正确表达诉讼请求;二诉状中未明确表述:1、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何种利害关系?2、被诉行政行为侵犯的具体权益内容,并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向起诉人代表揭良树等释明需补正诉讼请求和诉状内容,并送达立案材料一次性告知书,限起诉人于2017年5月9日补正材料,但起诉人未予补正,并坚持起诉。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揭贤东等十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红霞审 判 员  齐爱美代理审判员  龚丽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