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谢君与闫双喜、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君,闫双喜,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2042号原告:谢君,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闫双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王燕,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君诉被告闫双喜、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谢君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谢君负担。审判员 汤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江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