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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谢君与闫双喜、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君,闫双喜,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2042号原告:谢君,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闫双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王燕,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君诉被告闫双喜、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谢君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谢君负担。审判员  汤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江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