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6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兵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6刑初96号公诉机关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兵,男,1987年9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德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1月26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德江县看守所。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字[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兵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杨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9日21时15分,被告人黄兵冒用王某驾驶证等身份信息,在德江县玉水街道川兄汇捷汽车租赁公司以租车的名义将黄某一辆价值人民币72000元的国产海马牌汽车(车架号:LMVHEKFC6GA169304,发动机号:63009269)骗走。之后以自己的名义另行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交强险自己使用。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黄兵在德江县平原镇被德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黄兵骗取的海马牌汽车被告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给被害人黄某。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且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吻合、印证形成证据锁链的被告人黄兵户籍证明,被告人黄兵到案情况说明,德江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德江县汇捷汽车租赁合同、租赁登记表,被告人黄兵提供的假驾驶证,车辆销售发票、保险单、合格证、行驶证,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车辆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黄某陈述,证人余某证言,被告人黄兵供述和辩解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黄兵对起诉书指控事实、适用法律无意见,自愿认罪,未提出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被害人黄某财物价值人民币7.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被告人黄兵归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兵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25日起执行至2020年7月24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华中人民陪审员 邓和明人民陪审员 全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