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3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国庆与吴家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庆,吴家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822号原告:王国庆,男,生于1986年12月25日,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吴家华,男,生于1966年3月8日,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庆诉被告吴家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庆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庆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庆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连负担。审 判 员 向子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谭宝平书 记 员 周玲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