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执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2485钱坤与李鸿斌、吴万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2485号申请执行人:钱坤,被执行人:李鸿斌被执行人:吴万成,申请执行人钱坤与被执行人李鸿斌、吴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立案标的为1506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本院在另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工资,此案待被执行人的工资划拨到位后按比例参与分配,因划拨时间跨度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海滨代理审判员 朱茂春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