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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陕西东智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陕西东智实业有限公司,李斌,张保卫,李丹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异18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黄学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正伟,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号,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东智实业有限公司。(未出庭)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李斌,男。(未出庭)第三人:张保卫,男。(未出庭)第三人:李丹惠,女。(未出庭)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西安分行)与陕西东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智实业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东智实业公司不能履行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三人张保卫、李丹惠、李斌为该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分别为1000万元、800万元、200万元。该公司工商档案的验资报告中显示三位股东于2009年5月4日将出资缴存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开发区长安中路分理处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3431579461345184213号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运行中心进行企业信息查询显示,根据查询条件客户账号:3431579461345184213查询结果如下:查无企业活期账户信息。查无企业定期账户信息。根据查询条件客户名称:陕西东智实业有限公司查询结果如下:查无企业活期账户信息。查无企业定期账户信息。据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验资报告中显示的三位股东出资缴存的账户,上述三股东出资不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张保卫、李丹惠、李斌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张保卫、李丹惠、李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其认缴的出资额1000万元、800万元、200万元范围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做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沈 立审 判 员  高 红人民陪审员  贺西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淑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