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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井泉诉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区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井泉,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区域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3民初493号原告马井泉,男。被告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区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该公司经理。案由:劳务合同纠纷原告马井泉诉被告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区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诉讼主体有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井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春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秀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