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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3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云林与绍兴时尚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云林,绍兴时尚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3220号原告俞云林,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被告绍兴时尚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绍兴市胜利路360号C区1-4层。法定代表人周嘉。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云林与被告绍兴时尚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云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俞云林负担。审判员  戴伟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凌金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