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9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建影与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影,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9477号原告:陈建影,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55号。法定代表人:刘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郭瑞,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燕钧,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建影与被告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府井百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海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影,被告王府井百货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秦郭瑞、敖燕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影诉称,其于2014年4月29日在王府井百货公司购买喜克牌咖啡机一台,计6800元。虽然咖啡机上贴有CCC标志,但是王府井百货公司无法提供相对应的CCC证书,应属冒用认证标志。陈建影认为其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1、王府井百货公司对陈建影所购货物予以退货,计6800元;2、王府井百货公司对陈建影所购货物予以3倍赔偿,计20400元。王府井百货公司辩称,其所售咖啡机不存在质量问题,经合法有效认证,不存在冒用的情形,且陈建影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另,陈建影是职业打假人,不适用三倍赔偿。经审理查明,陈建影于2014年4月29日自王府井百货公司购买喜客牌咖啡机一台,货值6800元。2011年6月15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证书编号:×××,委托人飞利浦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公司),生产商:SAECOINTERNATIONALGROUPSPA,生产企业:SOGECOROMANIAS.R.L,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咖啡机,SUP0310.SUP0310R220V~50Hz1400W,上述产品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6:2010的要求,特发此证。《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6月15日。庭审过程中,陈建影确认其咖啡机上标识的生产商、产品名称及产地与《认证证书》内容一致,但提出《认证证书》委托人是飞利浦公司而非喜客公司。另查,咖啡机上贴有CCC认证标志,喜客的英文名称为SAECO。以上事实有购物小票、发票、《认证证书》、咖啡机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建影以王府井百货公司所售咖啡机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主张退还货款并进行三倍赔偿,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咖啡机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并颁发《认证证书》。陈建影亦认可咖啡机上标识的生产商、产品名称及产地与《认证证书》内容一致,故王府井百货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行为,陈建影无权要求其退还货款并进行三倍赔偿。对于陈建影提出《认证证书》委托人是飞利浦公司而非喜客公司的意见,本院注意到喜客的英文名称为SAECO,与《认证证书》中生产商名称能够印证,故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建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元由陈建影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海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万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