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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德辉与湖南幸运门包装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辉,湖南幸运门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820号原告:李德辉,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雪阳,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幸运门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法定代表人:冯正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文义志,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德辉与被告湖南幸运门包装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德辉负担。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