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吴宇轩与杨淑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宇轩,杨淑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吴宇轩,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吴治平,男,汉族。系申请执行人吴宇轩之父。法定代理人武建爱,女,汉族。系申请执行人吴宇轩之母。被执行人杨淑田,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吴宇轩与被执行人杨淑田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由被告杨淑田赔偿原告人吴宇轩各项损失共计78977.22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杨淑田拒不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义务,权利人吴宇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又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的申请,商洛市政法委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20000元,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20000元,申请人已经领取,对于剩余的案件款及诉讼费申请人予以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鸿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席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