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姚之栋、黄幼、李立国和吴方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姚之栋,黄幼,李立国,吴方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7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负责人:梁远航,行长。被执行人:姚之栋,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27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黄幼,女,汉族,生于1987年10月26日,住湖北省英山县。被执行人:李立国,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18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吴方春,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1日,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姚之栋、黄幼、李立国和吴方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姚之栋、黄幼在达川区南外镇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姚之栋、黄幼在达川区南外镇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也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