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特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发军与朱战国实现担保物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发军,朱战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特36号原告:李发军,男,197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朱战国,男,1982年7月6日,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李发军与被告朱战国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发军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曾凡华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