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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特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发军与朱战国实现担保物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发军,朱战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特36号原告:李发军,男,197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朱战国,男,1982年7月6日,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李发军与被告朱战国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发军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曾凡华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