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5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669号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孙京伟。委托代理人:叶影,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被告:张兰,女,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收取52元,由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晏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