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0民初4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XX敏与上海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敏,上海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4868号原告:XX敏,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小君,上海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林隆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桢,上海瑾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敏诉被告上海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XX敏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敏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XX敏负担。审判员 陈  晓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倪晓琳王晓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