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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5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俊武申请执行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武,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5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俊武,男,汉族,1965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西岭。法定代表人贺明平,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俊武与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的房产、银行账号,因该房产、账户已被多家银行、法院查封、冻结,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良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