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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华宏与江西中新置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宏,江西中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312号原告:张华宏,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江西中新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工业园金沙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J原告张华宏诉被告江西中新置业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张华宏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宏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宏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华宏负担。审判员 蒋 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谋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