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红塔支公司、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胡开元、李世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朝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红塔支公司,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玉溪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中心支公司,胡开元,李世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2执48号申请执行人:徐朝堂,男,1962年3月27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红塔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东风路中段125号。负责人:张一川,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21767040—0。被执行人: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环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清,主任。被执行人:玉溪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175号。法定代表人:孔伟,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7098099584。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彝人古镇南街C52幢。负责人:周珈瑞,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55513566Y。被执行人:胡开元,男,1979年10月14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市。被执行人:李世和,男,1965年3月21日生,住云南省新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朝堂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红塔支公司、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玉溪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中心支公司、胡开元、李世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0699.04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2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