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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3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欧欣酒店用品经销部与宁夏渔季海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欧欣酒店用品经销部,宁夏渔季海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865号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欧欣酒店用品经销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江宁国际酒店用品商贸城18-113-2号。经营者:王金攀,男,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瑶,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小艳,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渔季海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以东新区一号路以南上元名筑第八大街12号楼1-3层、5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高永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欧欣酒店用品经销部与被告宁夏渔季海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欧欣酒店用品经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48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欧欣酒店用品经销部负担。审 判 员 张晓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梁晓培书 记 员 马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