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4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学新、王喜英等与徐国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新,王喜英,吴家乐,徐国柱,虞城县运输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055号原告:吴学新,男,194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光辉,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原告:王喜英,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光辉,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原告:吴家乐,男,200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光辉,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徐国柱,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虞城县运输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闻集乡政府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70670558X4。法定代表人:马骥,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与亚兴路西北角龙腾国际小区大门口东区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363412051Y。主要负责人:张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归德路东联通商丘分公司通信生产综合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7247570R。主要负责人:刘国常,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吴学新、王喜英、吴家乐与被告徐国柱、虞城县运输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学新、王喜英、吴家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友东、李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友东、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学新、王喜英、吴家乐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豆亚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