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山有万、天津市广众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有万,天津市广众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18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有万,男,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虎,天津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艳,天津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广众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顾庄村富兴中区22号。法定代表人:胡应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岗,男,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山有万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广众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8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山有万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8771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考勤记录、证人高某的证言、工作服及被上诉人负责人胡志敏通过银行转账向上诉人发放工资的记录,均能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天津市广众模具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公司未雇佣上诉人,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山有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4月15日至2016年3月14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4153.1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704.75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3月14日至2016年7月15日带薪年休假工资7241.4元;4.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至2016年防暑降温费784.8元;5.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补助520元;6.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提交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网上银行查询明细,证明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该证据显示胡志敏分别于2015年6月5日、7月5日、8月5日、9月5日、10月5日、11月5日、12月5日、2016年1月5日、1月27日、3月5日、4月6日、5月5日、6月5日、7月14日、7月16日、7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表示胡志敏系被告员工,代表被告发放工资。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主张其系被告员工,2015年3月14日入职。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向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津丽劳人仲裁字[2016]第3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申诉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是基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提出的。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山有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5元,由原告山有万承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是否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主张其工作地点为被上诉人的经营场所,而被上诉人则对此予以否认,现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生产车间系属被上诉人所有。据此,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可待证据充足后,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山有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应红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代理审判员 姚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仇 维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