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刑更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绍波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绍波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642号罪犯黄绍波,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三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绍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责令被告人黄绍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9237.3元,责令被告人黄绍波等四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407.25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以(2013)闽刑终字第4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5���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2498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黄绍波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5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绍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累积考核分1669.5分,表扬2次。本次减刑前已提存民赔款人民币1400元,本次减刑提存民赔款人民币1500元。另查明,罪犯黄绍波住所地镇民政办���室及村民委员会出具了罪犯黄绍波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绍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绍波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