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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执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莫英惠与宋彦仪、牛玮东、张美霞、张晨东、闫海东、吉林市吉纤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英惠,宋彦仪,牛玮东,张美霞,张晨东,闫海东,吉林市吉纤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保57号申请人:莫英惠,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孙畅,女,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宋彦仪,女,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牛玮东,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被申请人:张美霞,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张晨东,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闫海东,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申请人:吉林市吉纤水泥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美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吉林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莫英惠与被申请人宋彦仪、牛玮东、张美霞、张晨东、闫海东、吉林市吉纤水泥有限公司在吉仲受字[2017]第012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财产保全申请事项,即莫英惠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宋彦仪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经开区吉孤路9号吉林经开区拆迁安置项目38号楼金街名苑38号楼1号网点的产籍,并由吉林市青年创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莫英惠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申请人宋彦仪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经开区吉孤路9号吉林经开区拆迁安置项目38号楼金街名苑38号楼1号网点(建筑面积:226.3平方米)的产籍。查封期限均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查封(冻结)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峰审判员  宋少华审判员  徐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